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22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耿某、**、吴仁津、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宁0122民初67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耿某、**、吴仁津、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401230元,执行费5918元,执行标的共计407148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耿某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1991)、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不动产登记证号:20165755)、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不动产登记证号:20165753)、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不动产登记证号:20165756)、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不动产登记证号:20165754)、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不动产登记证号:20165752)、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0)、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22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1)、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18幢、19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2)、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4)、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6)、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3)、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5)、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9)、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7)、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38)、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40)、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41)、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46)、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42)、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43)、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44)、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45)、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不动产登记证号:20152147)房屋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2021年1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耿某名下的×××号车辆户籍,查封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号车辆户籍,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查封需在到期日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查封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22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波
审判员 张 铎
审判员 刘江江
书记员 马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