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208号
申请人: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申请人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1元,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予以退还1985.5元。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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