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6118号 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原告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敏                           二0二一年七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