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3民初674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色云天****。
法定代理人: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占领,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高翔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