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1民初3861号
原告: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包集村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XH1110(1-1)。
法定代表人:邵建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华伦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634Q6X。
负责人:张愿,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色云天****会信用代码913406003279909827(1-5)。
法定代表人:申正法,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开庆,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开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万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德、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和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被告刘开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74006.13元及利息46102.96元(以974006.13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后期利息以974006.1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1签定-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1计划购买原告商品混凝土约4000方;供货地点在怀远县白莲坡、万福等地方);供货方式为送货到现场;结算条款为每500方结清一次,余款在工程结束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月2%计算未付额利息;被告应当在混凝土浇筑完毕3天内与原告进行结算对账,如果拒绝或拖延,视为认可原告混凝土发货单上发货品种、数量及相应货款,被告原告在次月15日付清全部货款;被告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所有应付款项,应付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和车旅费等;发生争议向由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品混凝土,并按期要求与被告进行对账,被告仅在2018年12月11日进行对账一次,后期便不予原告对账。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商轮3533方,累计砂款总价格为1914006元,被告已支付碎款94000元,欠付砼款974006.13元。后期经原告多次所要货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另查明,被告1是被告2依法在安徽省怀远县设立的分公司。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1、怀远分公司不应是本案的被告主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独立承担民事的主体;2、刘开庆在本案中的买卖关系,刘开庆和分公司是挂靠关系,本案的买卖合同均是刘开庆和原告独立进行,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3、从原告供货情况看,我公司不知情,相关供货单据与我公司也无关联。
被告刘开庆辩称,1、我方使用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的资质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刘开庆是实际购买人;2、原告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提供两部分货物,刘开庆已经支付两相宜货款,与原告在2019年3月30日进行两结算,结算单据在原告一方;3、原告提供的混凝土的质量问题给刘开庆造成一定损失,双方进行一定交涉,综上原告诉称欠货款90多万元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2日,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作为买受人,就怀远县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预计工程总需求方量约4000方,计划使用混凝土方量约4000方。混凝土等级强度为C15(单价440元/立方米)、C20(单价450元/立方米)、C25(单价460元/立方米)C30(单价470元/立方米)、C35(单价485元/立方米)C40(单价505元/立方米),数量:各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商砼价格随混凝土价格波动随行就市,以蚌埠市工程信息价9月份公示价格为准,与信息价同比例童真补差。供货方式为送货到现场;结算条款为每500方结清一次,余款在工程结束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月2%计算未付额利息;被告应当在混凝土浇筑完毕3天内与原告进行结算对账,如果拒绝或拖延,视为认可原告混凝土发货单上发货品种、数量及相应货款,被告原告在次月15日付清全部货款。保证条款为了确保买受人履行债务,保证人为买受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所有应付款项,应付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和车旅费等”。此后,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到怀远县。2018年12月11日,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刘开庆对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供应的商品砼进行结算,尚欠85020元未付。此后,以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名义继续向怀远县供应商品砼,直至2019年3月9日。
另查明:刘开庆借用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资质与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刘开庆为实际购买人。庭审中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认可每次支付砼款为刘开庆个人。
本院认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虽与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但不是实际购买人。该合同为刘开庆借用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资质签订,结算也是刘开庆进行结算,刘开庆具体履行《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实际购买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和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刘开庆支付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砼款,因供货单位为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原告并未对供货单位名称的改变作出合理的说明,且双方也未进行结算。原告可在收集齐证据后,另行诉讼加以解决。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74006.13元的诉请,本院仅支持被告刘开庆支付85020元。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支付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系保证条款,该合同中未涉及保证人,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开庆支付原告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砼款85020元,并赔偿损失(以8502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至砼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履行;
二、驳回原告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027元,由被告刘开庆负担9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130元,由被告刘开庆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万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彭文雪
书记员彭文雪(兼)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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