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异3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徽弘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色天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279909827。
法定代表人:申正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在本院执行***与安徽徽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徽弘公司对本院立案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徽弘公司称,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2020)皖0321民初6955号民事调解书的前提是,***出具了承诺书,在(2020)皖0321民初7017号民事案件中,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后,我公司没有责任,***就可以申请执行;如果我公司承担责任,***九暂不申请执行调解书的内容。现在7017号判决后,***和另一当事人都上诉,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不明确,因此6955号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不成就。怀远法院应该驳回***的执行申请,停止对已被保全冻结的我公司账户存款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皖0321民初69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安徽徽弘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727174元,诉讼费用由安徽徽弘公司负担6084元。2020年12月2日,***向安徽徽弘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7017号一审判决生效后,徽弘公司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立即支付***欠款727174元;如承担责任,暂不申请执行调解书的相关约定。202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0)皖0321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判决***给付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88986元及损失。宣判后,***、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上诉。2020年3月15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3民终6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安徽徽弘公司在此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2月22日,依***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并于3月12日划拨了异议人即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42991元。2021年3月18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解除了对安徽徽弘公司上述银行账户中剩余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20)皖0321民初6955号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异议人即被执行人安徽徽弘公司逾期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并对异议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划拨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安徽徽弘公司认为***申请执行的条件不成就,因***的承诺不能产生改变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的效力,且在本异议审查期间,双方自行约定的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已使***的执行申请条件成就,故异议人安徽徽弘公司的驳回***的执行申请、停止对其公司存款执行的异议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徽弘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立新
审判员 叶小军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