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278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色天云9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279909827。
法定代表人:申正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褚集镇洄东村桥西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634Q6X。
法定代表人:周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帐号:13×××02)及被申请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010014061566600000015)的存款共1059653.53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9653.53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帐号:13×××02)及被申请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010014061566600000015)的存款共1059653.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建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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