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民初674号

原告:**,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色云天9栋102室。

法定代理人:申正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占领,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源,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博,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孙润楠,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冯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秀芳

审 判 员  唐晓芳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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