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5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柳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新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2016)桂0205民初357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22569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有预期的发电款(电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电款(电费)2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