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使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爱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6305号
原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乐丰四路12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市爱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爱玲,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爱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托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照明装置驱动电源产品,2017年12月,被告结算欠款我方44433元,2018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共产生货款76407元,两项合计120840元。原告于2018年8月25日对上述货款开具了三张专用发票。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催讨未果。
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084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8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宁波市爱使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合同没有约定管辖,也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但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可以看出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处,那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方。因此,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是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是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此外,被告还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发生多笔,时间跨度也有几年,双方之间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双方没有最终进行货款结算。因此,被告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方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因此,被告认为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接受货款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故合同的履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宁波市爱使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