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9332号
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艾依水郡51号楼1号商业(1至2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甜,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潇
书 记 员 金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