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04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0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2639.5元、电梯费20580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季度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为基数,自每季度首月的6日起,按照每季度欠费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违约金分别计算至2020年4月4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3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号车辆的车户,查封期限两年。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70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麻艳彬
书记员 王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