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04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96.24元、电梯费3240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季度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为基数,自每季度首月的6日起,按照每季度欠费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违约金分别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该公司已歇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楠
法官助理 冯双德 书记员 苏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