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超远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超远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3377号
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靳占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超远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95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超远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占中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