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原告:***,女,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荷芳,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昌县,系***的妹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扬,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原告:**,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系**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贾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明,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华玥,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佳琦,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扬、**与被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根据被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华玥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张扬、**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张扬、**负担。
审判长  罗昌武
审判员  田时雨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