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313号
原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西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龙晓鸿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姬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