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281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旻瀚,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683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2102705862。
法定代表人雷银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坤,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2幢1**3楼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974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
第三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河东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8KL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94.00元,减半收取计277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晓 方
审判员 阿苏 **
审判员 刘 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则木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