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281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旻瀚,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683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2102705862。 法定代表人雷银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坤,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2幢1**3楼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974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 第三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河东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8KL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94.00元,减半收取计277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晓 方 审判员 阿苏 ** 审判员 刘   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则木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