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天友邛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友邛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4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4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孙 衣 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昌 展
书 记 员 说各日打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