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0864号

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5GGH5G。

法定代表人:夏林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688531140C。

法定代表人:徐小青。

被申请人: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尔夫路**广佛新世界庄园****首层之五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29904295。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1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1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邱靳文

书记员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