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0864号
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5GGH5G。
法定代表人:夏林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688531140C。
法定代表人:徐小青。
被申请人: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尔夫路**广佛新世界庄园****首层之五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29904295。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1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1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邱靳文
书记员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