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0864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5GGH5G。
法定代表人:夏林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尔夫路333号广佛新世界庄园17区1号首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29904295。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
被告: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688531140C。
法定代表人:徐小青。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本院在审理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1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605民初30864号民事裁定并实施。2021年1月18日,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1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广东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超出申请标的总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1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与保全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总额不超过3101130.77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