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192号
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民胜镇鹦鸽嘴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1MA67K41D7H。
经营者:张堂碧,系个体工商户,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淋,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琴,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商务写字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35978。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94元,由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沅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邓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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