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财保54号
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三蛟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3J08M。
法定代表人:段小伦,该公司总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桃梅,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商务写字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35978。
法定代表人:刘刚。
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通江县支行新城分理处2271××××0373账户及其他相关银行中的存款85990元。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限额85990元。
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巩 梅
审判员 罗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云亮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财保54号
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三蛟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3J08M。
法定代表人:段小伦,该公司总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桃梅,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商务写字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35978。
法定代表人:刘刚。
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通江县支行新城分理处2271××××0373账户及其他相关银行中的存款85990元。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限额85990元。
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仪陇县旭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巩 梅
审判员 罗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