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664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少宪,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商务写字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35978。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住通江县毛浴镇龙舌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MB0Q37907X。

法定代表人:朱丹,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孝,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裴茂森

人民陪审员  屈正琼

人民陪审员  钱 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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