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正良建材租赁站与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70号
原告:璧山区正良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团结村**,注册号:500227608407809。
经营者:李正良,男,生于1951年8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高明新区牛嘴(商务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35978。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93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璧山区正良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璧山区正良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正良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正良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7.43元,由原告璧山区正良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