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2307号
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团结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阳开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豆树街377号7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若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6460.4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人赖丹妮提供的担保财产车辆(车牌号为川A9××××,宝马牌BMW7201SL)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6,460.4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担保人赖丹妮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川A9××××)宝马牌BMW7201SL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