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04民初13187号
原告:四川***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55号赛思商务楼5楼B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豆树街377号7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具公司)与被告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锦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球锦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环球锦程公司立即向***具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4,123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环球锦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具公司与环球锦程公司签订《东湖长岛售楼部工程项目TOTO洁具五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具公司向环球锦程公司提供相应洁具,合同总额为63,515元。***具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环球锦程公司提供相应洁具,但环球锦程公司尚欠付合同价款24,123元,经***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锦程公司辩称,合同剩余款项24,123元环球锦程公司不予认可,虽然双方的合同总金额为63,515元,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故对尚欠的金额现在无法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环球锦程公司(需方)与***具公司(供方)签订《东湖长岛售楼部工程(TOTO洁具)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具公司向环球锦程公司提供壁挂式小便斗、小便感应器等洁具,总价为63,515元,环球锦程公司的指定收料员为***。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交公司后,支付80%材料款,产品全部到场及安装完成后,***具公司提供全额发票后支付其尾款。
***具公司提交了调拨单、出库单,显示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19日,***具公司分批向环球锦程公司送货挂式后进水小便器、感应式小便器冲水阀交流电等洁具,并进行了安装。
庭审中,环球锦程公司辩称,其已收到***具公司的货物,但是有些与合同约定的货物规格、型号不一致,手工水槽(型号:5545)送货单上没有,其余的无异议。***具公司陈述,已经提供手工水槽(型号:5545),但因不是***具公司的品牌,是环球锦程公司说让***具公司一起采购的,所以***具公司的出库单上没有手工水槽(型号:5545),但是该物品***具公司已经采购并进行了安装交环球锦程公司使用。
2019年6月25日,***具公司向环球锦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显示货物为感应式高速烘手器、分体型自动感应水嘴等洁具,价税合计40,565元;2019年8月28日,***具公司向环球锦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显示货物为蹲便器、脚踏式冲水阀等洁具,价税合计22,950元。
2019年6月28日,环球锦程公司向***具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附言“材料”。
***具公司提交了与环球锦程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2月21日,***具公司向环球锦程公司工作人员***、**、***催收洁具尾款24,123元。其中2020年1月6日与***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6日***具公司询问***:“上周**说甲方给您们结算了是吧,这周能给我们付吗”,***回复称:“还在办理,年前应该可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身份信息、《东湖长岛售楼部工程(TOTO洁具)材料采购合同》、调拨单、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到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19年,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具公司与环球锦程公司签订的《东湖长岛售楼部工(TOTO洁具)材料采购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东湖长岛售楼部工程(TOTO洁具)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交环球锦程公司后,环球锦程公司应支付80%材料款,产品全部到场及安装完成后,***具公司提供全额发票后环球锦程公司应当支付尾款。本案中,环球锦程公司认可已经收到***具公司的货物,且***具公司已于2019年8月28日向环球锦程公司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环球锦程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尾款24,123元。环球锦程公司辩称未收到手工水槽(型号:5545),且部分洁具与合同约定的货物规格、型号不一致,本院认为,环球锦程公司未举证证明自2019年7月19日***具公司最后一次送货至今向***具公司主张过其未收到货物或货物的型号、规格不符,且环球锦程公司指定收料员***在与***具公司相关催收尾款的微信聊天中表明“可以办理”,环球锦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具公司对尾款24,123元进行催收时也未提出异议,***具公司对出库单没有手工水槽(型号:5545)亦进行了合理陈述,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在环球锦程公司无反证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具公司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环球锦程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法律条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被告四川环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谢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梓斐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