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信宏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顺信宏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6521号 原告:**,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苏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辩方***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鄂伦村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A-2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信宏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坤、***、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信宏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