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044号
申请人:北京中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7层2-8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明珠街德珠商务中心六栋五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53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147537.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53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