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34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院**楼**2-828。
法定代表人:邹文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明珠街德珠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华诚。
北京中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欠款108705元,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无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杭州偌威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34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桂林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