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张掖市。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六社人,现住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乐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38LF3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乐民东区综合楼4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乐县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22301392923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身份证号:×××。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府南大街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民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45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