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宏伟镀锌钢管水暖配件批发部、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4201号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宏伟镀锌钢管水暖配件批发部,住所地:岳阳市建湘路岳阳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市场临街29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2号楼8层8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宏伟镀锌钢管水暖配件批发部与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双方同意不再通过诉讼程序追究此事,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宏伟镀锌钢管水暖配件批发部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市岳阳楼区宏伟镀锌钢管水暖配件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宏伟镀锌钢管水暖配件批发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