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3397号之二 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迅力市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名下的开户账号为1105********-1的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12000元,冻结了担保人**名下的湘F8××**车辆一台。原告与被告现已达成和解撤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1105××××0993-1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湘F8××**车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