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3397号之一
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迅力市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2元,保全费1357.33元,合计3139.33元,由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