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3397号 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迅力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户县。 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院**楼**805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465元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湘F8××**号车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465元。 二、****名下的湘F8××**号车辆 财产保全申请费1357.33元,由申请人湖南帆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君  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