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民初11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阁社区黄花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洞庭宫社区漳江南路0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2023)湘0725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书,一、限额冻结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886.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在(2023)湘0725民初1144号财产保全中已查封。
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886.34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在(2023)湘0725民初11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已解封。
案件申请费1194元,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 倩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