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民初1141号
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阁社区黄花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洞庭宫社区漳江南路0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冻结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886.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阁社区东方××小区××栋××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23)桃源县不动产权第0××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886.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
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在(2023)湘0725民初1144号财产保全中已查封。
案件申请费1194元,由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 倩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