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2080号 原告: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洞庭宫社区漳江南路04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西路0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广德公司)与被告湖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浩源广德公司诉称,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材料款1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贷款年利率14.8%的标准计息至付清材料款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因需要光伏发电设施设备及安装,2021年5月26日委托公司员工上***与被告公司业务员***在桃源县铂锐商务酒店一楼茶楼达成了光伏发电设施设备及安装意向性协议。同年6月11日原被告在铂锐酒店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公司账户支付11万元材料款,但被告收到款项后迟迟不发材料也不派人安装。原告多次带电话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光伏合同书》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合同书封面下方写明签订地点为湖南长沙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管辖的约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双方均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并未指出具体的合同签订地点,**公司提交的合同封面不能证实系案涉合同的组成部分,故本院认为双方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因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为湖南省桃源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