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

湖某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西路0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洞庭宫社区漳江南路0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浩源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广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5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光伏合同书》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了诉讼管辖法院为签约地人民法院,而合同书封面明确了合同签订地点为湖南省宁乡市高新区。合同封面是合同书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合同原件封面的装订痕迹与合同正文的装订痕迹完全吻合,所以一审裁定认为合同封面不是案涉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认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封面底部约定了合同签订的地点为湖南长沙高新区,此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管辖法院明确、唯一。同时,在合同正文中也并其他无相斥的意思表示,证明诉讼管辖法院的约定以及约定签约地是湖南省宁乡市高新区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优先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确定管辖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请求撤销(2022)湘0725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浩源广德公司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双方在签订的《**光伏合同书》中存在明确的管辖协议条款,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争议双方在合同正文中未明确合同签约地。**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的合同封面已经明确约定合同签约地为湖南省宁乡市高新区,但该合同封面仅载明“签订地点:湖南·长沙·高新区”,签约地并未具体指向为宁乡市高新区,且合同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的具体签约地,故本案根据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鉴于本案不能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故应按照合同纠纷一般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即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中,浩源广德公司系以**公司未依约履行交付和安装合同约定的货物而提起的诉讼,诉请解除合同并由**公司返还材料款及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公司是否履行了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义务,履约义务一方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公司,即**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审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桃源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湖南省宁乡高新区,依法应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并非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又不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5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郭 洪 审 判 员  聂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