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正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正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1123号 原告:哈尔滨正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17公里处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办乌尔逊路以西新苑小区6号楼-商铺-BG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哈尔滨正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正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正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正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