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照***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2300000元;
二、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已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冻结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账户及款项,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冻结,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解封当日向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
三、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放弃对***、***的所有主张;
四、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就中信城一期、二期工程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此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305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590元,由青岛金东方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0元,减半收取15295元,由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