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42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邦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景安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XGGP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2022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邦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鲁0202财保2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