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693号
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开发区金光大道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61408524J。
法定代表人:**新。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20224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43096.0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3096.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4735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