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6112号
原告:青岛顺天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峰。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市南区万道胜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柳喆涵。
被告:青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高密市农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顺天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南区万道胜建材经销部、青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密市农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顺天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顺天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顺天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青岛顺天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