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242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深圳路隆城林语临街商铺13-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威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