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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威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242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深圳路隆城林语临街商铺13-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威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