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临沂恒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92民初2278号
原告:***,男,195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海,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恒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姜墩居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恒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