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2民初745号
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槟榔道3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五楼A座。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99.56元,减半收取计6,249.78元,由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