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执117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45934元(执行费5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华强
书记员  蒲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