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民再23号
再审申请人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翔公司”)、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建业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德兴、一审第三人阮明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黔02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滕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黔民申2488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1日、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被申请人久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黄康,被申请人新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少勇、王瑞,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德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黔02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靖 审 判 员  张 嘉 审 判 员  付振义
法官助理  叶 蕾 书 记 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