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民再23号
再审申请人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翔公司”)、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建业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德兴、一审第三人阮明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黔02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滕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黔民申2488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1日、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被申请人久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黄康,被申请人新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少勇、王瑞,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德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黔02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靖
审 判 员 张 嘉
审 判 员 付振义
法官助理 叶 蕾
书 记 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