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7191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贵州六盘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碧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88444047X。
法定代表人:郭泽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六盘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