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六盘水某某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7243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贵州六盘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碧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88444047X。
法定代表人:黄永志。
被告:***,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
原告***与被告贵州六盘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劲龙